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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系統化、權威性的環境法治體系《中國環境報》訪全國人大代表、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方敏

2021-04-01

“開展環境法典編纂正當其時。”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方敏帶來了《關于編纂環境法典的建議》。

為何要編撰環境法典?目前有哪些基礎?應考慮哪些內容?針對這些問題,方敏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當前環境立法存在哪些不足?

“隨著機構改革完成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當前環境保護的立法模式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系統性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需要,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迫切需要環境立法的支撐。”方敏說。

在她看來,目前環境立法上存在的不足,首先表現在《環境保護法》基本法地位尚未完全確立。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雖然在立法說明中體現了其基礎性的地位,但嚴格來說難以歸類為基本法。

“這一方面導致《環境保護法》與《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單行法之間缺乏確定的效力等級,有關制度設計需要在各單行法中重復明確。另一方面也導致《環境保護法》在效力位階上難以與民商法、經濟法等相互協調,較難實現環境保護優先的價值目標。”方敏說。

2020年,浙江省對現行省級環境保護法規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發現11部地方性法規、5部政府規章均需要根據上位法修訂的內容進行全面修訂或修改部分條款。

其次,因為現行環境法律體系將整體生態環境按照要素和區域進行劃分,有時會呈現碎片化、相互重疊乃至不一致的狀態。

“所以各污染防治單行法的篇章結構乃至條文內容相差不是很大,各省的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也無法突破上位法規定,加之立法時間存在先后,不同法律之間對于同一問題的規定有時是不一致的,在環境法律的執行和適用時常碰到難題。”方敏說。

除此之外,法律修改的滯后性也值得關注。我國實行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制度,全國人大及地方人大任期內通過的法律極其有限。

“環境法律體系較為龐大,當一部法律修訂時,其他法律沒有進行‘一攬子’修訂,容易造成法律規定的不一致,從而導致出現法律適用難題。”方敏說。

有機整合環境法律,增強可操作性和內在統一性

“正是基于以上考慮,所以我建議要開展環境法典的編撰。”方敏表示,要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凝練鞏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成果,構建系統化、權威性的環境法治體系,開展相關工作。

一是構建統一的環境立法體系。借鑒民法典編纂路徑和方式,采取“總則—分編”結構。在總則中,規定生態環境領域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制度;在各分編中,整合現行的污染防治單行法,以不同主題的形式對各事項加以詳細規定。

“要通過對環境法基本原則、概念、制度和程序的重新梳理、簡化和明確,規定各具體規范的位置和適用條件,將環境法律有機整合在一個法律文本中,提高環境法的可操作性和內在統一性。”方敏說。

二是填補現行環境法律體系空白。方敏表示,要堅持“抓住問題導向,回應社會關切,反映時代特點”的理念,在碳達峰碳中和、光污染治理等新興領域對行業、企業、地方政府提出明確要求,保障和推動措施落地。探索生態修復、連帶責任、懲罰性賠償等新型責任承擔機制。

三是回應環境管理現實需要。方敏建議從現行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的現狀出發,及時回應現實需要,為生態環境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據和指導規范。

具體來說,在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監督等方面實現行政程序的相對統一;在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方面綜合考慮環境執法主體權限,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執法綜合化水平,推動執法權限向基層延伸;在生態環境責任追究方面通盤考慮各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實現行政監管手段與一般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等法律機制的協調配合。

四是加強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法制保障,將近年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

“加快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補償、環保信用評價、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排污權交易、跨區域生態環境污染事件協調機制等上升為法律條款,確保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據。”方敏建議。

對于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的基礎,方敏也向記者進行了介紹。

她介紹說,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國的生態環境立法已經有了長足進步。生態文明和建設美麗中國寫入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或修訂出臺了《環境保護法》等十余件環境保護法律,國務院制定出臺的環保行政法規有40件,生態環境等部門出臺的規章有數百件,還有數量相當龐大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近年來,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統領,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立法為補充的立法體系。

此外,新一輪的機構改革,將分散在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海洋等各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調整到一個部門,組建新的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監管城鄉各類污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進一步理順了我國生態環境監管體制。

“編纂環境法典的法律基礎、立法條件、組織條件都已經具備。”方敏最后表示。


文章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